这是法治之光行政诉讼法30周年浙江印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30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25周年

今天是年的最后一天。

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施行30周年,也是国家赔偿法施行25周年。浙江省高院为全面回顾、展示浙江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取得的成就,推动我省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将已收集汇总的历史资料汇编成册,题为《涌潮江上又扬帆》,以供纪念。

致敬经典,今天,我们选登部分回忆感怀和经典案例,一起来回顾行政诉讼法施行30周年的浙江印记!

这是法治之光

这是榜样的力量

在这里,我们看到行者辈出,两鬓泛霜

在这里,我们看到勇者蜂起,知难而上

正是这无数个“我”集合成“我们”

为浙江行政审判事业写下一个个生动的注脚

“夜半明灯轻引首,秋华落尽盼归家”

他们激励着我们,有一分热,发一分光

然后萤火便能汇成星河

这光虽微却不弱

足以照亮法治的天地

回忆感怀

创新启动浙江行政审判

王育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第一任负责人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今年是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三十周年。在这个特别的日子,回顾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的起步与开拓发展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能激励和鼓舞我们年轻法官更好地去从事该项审判工作。

80年代后期,随着全国人大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进程,全国法院系统同步开展了行政审判的各项准备工作,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尽快建立相应的审判机构。浙江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并用改革创新的方式开展该项审判的准备工作。在省高院党组特别是从省政法委书记转任的袁芳烈院长的远见谋划和积极争取下,年5月27日,省编制委员会即批准了省高院增设行政审判庭。为选适建好行政审判庭,袁院长和院党组打破常规,采取庭主要领导竞岗出任并赋予其可挑选骨干成员的权力,这在当时的浙江省级机关和全国法院都是一个创新性的改革举措。经过组织推荐和自荐、报名参加竞岗演讲、全院干警评价推选,我有幸获得组织和大家的关爱与信任,成为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的人选,并于年7月23日获得省人大七届第四次常委会的任命而成为组建时的主要负责人。

万事开头难,面对白手起家的新建庭和开创性的新审判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工作中的不同意见观点是可想而知的。为此,我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选审判人员和推动全省建行政庭上。在袁院长为书记的院党组高度重视和人事部门的积极主持下,省院首批行政庭五名人员终于当年全部到岗,除我之外,他(她)们是李厚宁、斯金锦、蒋有金、汤玲丽。初期五人中,仅李厚宁在民庭曾从事过土管、治安等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余四人均面对的是一项全新的审判工作,学习和接受培训自然就成了当时的头等重要任务。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终于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决定将于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随之而至,全国不仅是法院,各级政府及部门均开展建立相应机构培训人员的重大响应活动,可谓闻风而动。年8月,我与已成立行政庭的杭州、宁波、温州、台州、金华等中院的庭负责人参加了最高法院联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山东威海举办的第一期行政诉讼法培训班。此后,经积极准备,我们选址杭州陆军疗养院,分别于年4月和5月,对全省三级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骨干余人进行了系统性培训,为法律的正式施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我省行政审判工作迅速进入快车道,多项指标数据均列全国前列,成效显著。全省案件数量从年的一千余件逐年上升至年的近两万件,尤其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案件数量更是呈现井喷式增长。案件类型不断多样化,从更宽更广的领域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各项工作不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了管辖制度改革、裁执分离、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浙江模式”。

我相信,新时代的浙江行政审判人,秉承创新精神,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最忆试点岁月

——纪念行政诉讼法施行三十周年

蒋中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转眼间已经过去三十余年,但那段记忆始终萦绕在心头!

年5月我从法院业大分校到行政审判庭工作,正赶上《行政诉讼法》颁布。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年4月4日通过《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即将进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新时期,在我国民主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可以告官,改变了中国数千年来官贵民贱的封建传统。为了使全国上下适应《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确保法律实施的效果,《行政诉讼法》从公布到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立法给予的实施准备时间长达近一年半,在我国立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也说明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实施的艰巨性。为了做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的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行政诉讼法》的试点工作。年7月底,省高院专门下发通知,确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我省的试点单位,并要求金华中院再选择一、二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后确定义乌市和东阳市两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当年10月1日开始试点。

省高院对试点工作非常重视,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高院行政庭指派资深审判员李厚宁同志和我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当时省高院行政庭一共只有6名同志)。为此,自年8月开始,我随同老李几乎每个月都会专程赴金华、义乌和东阳进行调研指导,会同金华中院、义乌和东阳法院的同志,从与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沟通、制定试点方案,到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等,历时近一年多时间,我们并肩战斗,不仅顺利完成了试点任务,而且与当地法院的同志结下了深厚的友谊。记得当时金华中院分管行政审判的是高洪宾副院长(后任金华中院院长),行政庭庭长是胡顺六,庭里还有陈智慧、陈振声、何耀明;义乌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是冯副院长,行政庭副庭长是黄潮福,庭里还有书记员刘净非(现任民革浙江省委副主委)、陈建清;东阳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是厉樟舜副院长,行政庭庭长是潘长根。这些同志都是为《行政诉讼法》在我省的试点工作付出努力和积极探索的第一代行政审判人,我们应该记住他们。

我作为行政审判战线的新兵,一开始就能参与《行政诉讼法》的试点工作,并见证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告官”的基本法律的正式施行,实在是幸运!也正是通过深度参与《行政诉讼法》的试点工作,使我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从陌生到熟悉,为后来长期从事这项富有挑战性的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业务基础。对我来说,参与试点工作的调研指导就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特别是在一年多的试点工作期间,我跟随老李十余次赴金华、义乌和东阳出差,在老李身上既学习到了老同志对审判业务孜孜不倦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也学到了不怕艰苦、服务基层的工作作风。老李虽然是部队转业干部,没有接受过专门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训练,但他对审判业务的熟悉掌握程度,令我敬佩,也得到基层同志的一致认可。他在对基层进行指导时,总能一针见血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对基层提出的一些疑难问题,他都能从法律规定到审判实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可以说,老李是带领我真正走进行政审判这扇大门的师傅。同时,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使我对基层有了更深的了解,特别是基层同志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所付出的努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他们的身上我也学到了很多,令我终身受益。如东阳法院厉副院长的正直和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亲历亲为,义乌法院黄潮福副庭长的认真和对工作的全身心投入,金华中院高洪宾副院长的睿智、从容,等等。当然,印象最深的还是大家作为第一代行政审判工作者,对行政审判的那份热爱、执着和自豪,以及不畏艰难险阻和敢为人先的开拓创新精神。这些不仅是我省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保障,也是激励我之后近三十年一直战斗在行政审判战线的强大精神力量。

还记得当年的交通条件远不如今天。现在难以想象,当时从杭州竟然没有直达金华的长途汽车,每天只有早晨5点多钟的一趟火车快车,多数时候我和老李都是坐长途汽车先到义乌或者东阳,再坐中巴辗转到金华。那个时候的道路状况也不好,每次去金华、义乌、东阳一次就得一个星期,旅途劳顿,但从未见老李叫一声苦和累。同时也正是由于相对较慢的工作节奏,使我们能与三地法院的同志有更为深入的交流,工作之余,当地同志还时常邀请我们到家里做客,进一步加深了彼此之间的感情。

转眼三十年过去了,老李已经八十四岁高龄,当年参与《行政诉讼法》试点工作的同志多已退休或离开行政审判战线了,我也因工作岗位调整离开行政庭三年时间了,但回忆起那段岁月仍然历历在目。祝愿浙江的行政审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行者”匆匆永若初见

危辉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离开省高院行政审判岗位到衢州中院工作一年有余,从年“邂逅”行政审判,至今已13年,时光匆匆,不觉感慨,不变的是我对行政审判的热爱和推动法治建设的理想。

人生充满偶然,却要永葆理想与激情

年,少年的我在歌乐山下,每天忙于社团活动,但也不敢放松学习,“白天贴海报、晚上点蜡烛”。四年后,带着西南政法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光环来到浙江高院,发现“这里第一名太多了”。从刑庭到机要秘书,再到中基层法院挂职从事民商事审判,在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年参加省高院竞争上岗,组织安排我担任行政庭副庭长。误打误撞进入行政审判的我,说不忐忑肯定是假的,作为一名“新兵”,我开始“恶补”,有庭就去听,每个行政法官的都听;拿着判决书一个个看,每个行政法官的都看。经常有人看到被我翻得又黑又破的书会笑,都是我真实的成长印记。后来我把零碎的办案知识点体系化,有了更多独立的思考,勤动笔头,在行政审判道路上越走越宽。年成为行政二庭庭长,年被任命为行政庭庭长,还有幸成为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期间,还有幸参与了行政诉讼法修改。有次去北京参加全国人大行政诉讼修法座谈会,我印象很深刻,当时因为大雪,高铁停运,我改签了绿皮火车硬座,一旁的大爷问我去哪,我告诉他我去全国人大开会,他打死都不信,说哪有会议代表坐绿皮火车一通宵去开会的。后来我赶到会场时已近中午12点,慷慨激昂作了发言,有人说我像打了鸡血一般。我很庆幸自己能够投身于行政审判,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未泯灭最初的法治理想,也未丧失为理想而奋斗的激情。

满腔热情,还要有“五有”精神

行政审判起步晚,要做到严格公正司法与确保行政效率的平衡很考验法官,行政审判法官要有“五有”精神:司法良知、司法勇气、司法能力、司法智慧、司法操守。我自己承办过这么一个案件:有个老板经营花木盆景,年镇政府认为盆景园系违法建筑,通知老板限期搬迁,老板没理。后来所有盆景都被强行搬迁,结果镇政府否认实施了强制搬迁,村干部还出庭作证说是村委会实施的,与镇政府无关。老板说当时有政府工作人员到场,镇政府强调只是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维持现场秩序而已,原审法院都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强制搬迁行为为由驳回。再审审查的庭审结束后,我随机问了旁听群众“你觉得这次强制搬迁是谁干的”,有人笑着说:“傻瓜都知道是政府干的。”当时,一些地方由村委会等出面强制搬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诉讼中抗辩这不是行政行为。对此,不能机械办案,我在裁判文书中写,镇政府向原告发送的搬迁通知书,属于其欲使原告搬迁的意思表示;搬迁现场有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使得该行为具备了镇政府职务行为的特征。在被告未提供有力反证的情况下,确认搬迁行为系由被告组织实施。这份文书被评为全省优秀裁判文书,确立了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后,如被告无法提供有力反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合理的证据规则。行政审判最能体现法治情怀,因为每一个案例都可能推动行政法治的进步。

感谢岁月,让我见证你的荣光

在历任党组坚强领导和行政庭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浙江行政审判一直在走在全国前列。我有幸亲历的,有两个最为深刻:一个是“裁执分离”,另一个是“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当时为什么首创“裁执分离”,因为年以来,浙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年均收案在2万件以上,居全国首位,非诉案件甚至达到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近5倍,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动辄需要动用数百人以确保执行安全。在民商事执行案件早已普遍面临“执行难”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对生效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更是力不从心。全世界都没有法官去拆别人房子,全省法院所有法官什么事都不干也拆不完那么多房子。为什么首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因为一纸裁判,很难解决当事人实际诉求和利益保护。我讲个笑话:当事人起诉政府“我的房屋不明不白就被强拆了”,法院判决,政府未调查处理、未告知陈述申辩权,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确认违法。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很高兴,送来锦旗,说“我要赔偿”。法院说:“对不起,违法建筑不予赔偿。”当事人一听很生气,把刚送的锦旗又拿回去了。所以,年3月,我们在安吉率先建立全国首个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后来从安吉走向全省,最高院在全国推广。

再续前缘,不舍的“行政审判”情结

行政审判肩负监督纠正违法行政的职责使命,注定在曲折中前行,十三载的经历让我体会到了行政审判的独特魅力,也让我感受到了它的现实不足。来到衢州以后,我一直在思考,如何更好地推动行政审判,面对行政审判痛点难点,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探索创新提出了“升级版”:引导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先行解决矛盾、诉讼中自我纠错以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三大机制”,得到了最高院、省高院多位领导充分肯定。年8月,在处置衢州高铁新城征迁项目的最后一户“钉子户”案件时,本着尽快化解矛盾,减少政府成本和保护安置户合法权益的初衷,我参与指导相关庭室与区政府进行反复协调,行政庭先后四次与行政相对人沟通,最终促成翁某与姜家山乡政府签订和解协议,实现衢州高铁新城项目顺利“清零”。

“行者”匆匆,永若初见,行政审判于我而言,是无尽的温暖与感恩。感恩培养我的领导和前辈,感念并肩作战的兄弟姐妹,感怀所有的战友。愿所有行政审判人,哪怕走出半生,归来仍是少年。

行政诉讼的“浙江经验”

--有感于《行政诉讼法》施行三十年之际

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多年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浙江省不仅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在法治地方实践上,浙江省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行政诉讼法》作为法治国家的标配,全面提升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品位。我自年入教从事行政法的教学与研究,迄今已三十五年有余。作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以及发展过程的亲历者之一,深感浙江行政诉讼的实践走在全国前列,并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丰厚的行政诉讼的“浙江经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展示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浙江温州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有着一种扯不断的关系。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就发生在年的温州市苍南县。这是中国行政诉讼法历史无法避开的一个案例。巴艚镇农民包郑照因对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决定不服,一纸诉状将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请求赔偿损失。当时的苍南县长黄德余力排众议,代表苍南县政府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先例就是源于此案。年11月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等3种情况下,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温州是全国“民告官”第一案的发生地,行政诉讼案件已连续10多年居浙江省首位。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温州法院和政府部门注重良性互动,推出了许多创举:年,温州中院协助市政府编撰全国第一个《行政(败诉)案例选编》;年温州市政府又在全省率先出台规定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对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9种情形导致案件败诉的行政机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等处分。

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寻求行政诉讼公平、公正。“异地交叉管辖”来源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改革尝试,即当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告和第三人为十人以上(集团诉讼、共同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受理,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移送到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法院进行审判。这项改革发端于年7月,经过近四年的实践,基本趋于成熟。浙江高院一方面在省内推广,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最高法院以制度化的方式在全国推行。台州的实践表明,在减轻了法官所承担的来自行政权力的压力后,出现了政府败诉率上升近四倍的效果。在一个台州市中院提供的资料显示,实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一年,该市审结生效行政诉讼案件45起,其中行政机关败诉29件,败诉率64.4%。而在未实行这一审理方式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同类案件中,政府败诉率仅为13%。两者相比,原告胜诉率51.4个百分点。

创设行政复议局,提升行政争议解决的法治化。浙江省于年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年9月在义乌市率先试点,设立全国首家行政复议局,创立行政复议的“义乌模式”。年7月在桐庐县、黄岩区扩大试点,省政府也同步跟进改革。行政复议局“一口受理”和“属地办理”更加便捷,避免了“大部门”制改革后找不到、找不准复议机关问题,群众愿意到行政复议局解决行政争议,试点地区行政复议案件普遍增长。尤其是义乌市年行政复议案件收案数同比增长%,相当于同级法院行政诉讼收案数的2.6倍,信访案件在年大幅下降基础上再下降23%,扭转了“小复议、中诉讼、大信访”的格局,对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法治氛围的形成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如年省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纠错率从2.4%上升到5.3%,集中承办案件直接纠错率达11.9%,义乌市直接纠错率从5%上升到11%,黄岩区则高达15.6%。

上述几项行政诉讼的“浙江经验”,有的已经写进了国家法律,有的预期将可能为修法所采纳。如此法治地方实践样本为什么会出现在浙江,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以下三点大致可以解释这一现象:(1)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浙江经济成份中,民营经济占据绝对优势。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民营经济对公平规则诉求更为强烈。在相当程度上,公平规则是他们生存的基础。在与政府发生行政纠纷之后,诉求法院以获得公正裁判之方式,通常也成了他们的首选。政府如果对这种诉求不作出回应的话,那么浙江经济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发展状况。(2)官本位观念相对轻淡。与第一点相关联的是,一旦财富可以获得应有社会地位与尊重,那么官本位观念相对而言就会被淡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浓重的官本位观念的社会中绝对不可能被接受。多年来,官员甚至相当级别的公务员辞职经商并非个案,则是官本位淡化的一个例证。另外,由于政府开放、透明程度提高,利用官职谋利的可能性也慢慢减少,官职的吸引力也没有过去那么大。(3)政府为政相对开明。在前述基础上,浙江省各级政府为政表现也相对开明。对于民众的诉求,更多是想方设法加以解决,而不是一味在“稳定压倒一切”口号下强行压服。如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设置行政复议局等,都是为更为妥当地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争议的应对之策。

今昔行政庭

叶建明浙江省司法厅复议一处处长

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活动中,行政审判无论其发展的历史,还是年均受理案件的数量,均难以与前两者相提并论。但行政审判对现代社会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的影响推动,却最紧密,也最为明显。而行政庭正是人民法院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的重要内设机构。

八九十年代初期,行政审判庭成立时间不长,社会上对行政审判为何物不甚了了。记得我所在的法院有同志调侃说:刑庭是人民法院的“面子”。每逢过年或重大节庆前夕,各地总要集中公开宣判一批重特大刑事案件、执行几个罪大恶极的死刑犯,警笛声声,警钟回荡,震慑犯罪的同时,尽显人民法院专政机关特点。而经济庭(现在民二庭的前身)是“孝子”。因为那个年代人民法院职能队伍不断扩展,办公经费经常捉襟见肘,而诉讼费是当时人民法院重要的办公经费来源和保障。民庭(法庭)则被称为“养子”。因为那时民事审判中案件排名第一的是婚姻家庭纠纷,并且这类纠纷的重头是处理人身关系,要处理的财产分割并不多,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这类家长里短、婆婆妈妈的事,法官们心底里自然都不大主动。行政庭则被自嘲为“弃子”。因为没什么案件,行政庭成员大多“老、弱、病”居多,“兼职庭”“一人庭”现象在基层十分普遍,院领导也舍不得把年轻人和办案骨干往行政庭放,行政庭的确成了可有可无的“弃子”。有的法院行政庭即使得以保留,往往也是“不务正业”居多——协助其他业务庭办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种人家的田,荒自己的地”。记得我当时所在的基层法院,分管的行政庭的主要业务是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年均案件由起初的几百件到后来的数千件,而行政审判反倒成了“副业”,年均案件少则十几件,多则不超百。那个时候,法院院领导干部的提拔,也明显反映出这样的特点:八十年代院长副院长从刑庭庭长岗位提拔的居多;九十年代则大多来自经济庭长岗位。就外部环境而言,行政机关大多不重视行政审判,人民群众对于行政审判“民告官”究竟能有多大的作用,多半抱着怀疑的态度。人民法院一年也没遇到几个行政案件。真遇到了,大多能调就调,不能调就拖。总之是想方设法动员起诉人撤回起诉,行政审判自然举步维艰。

时代进入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事业蒸蒸日上,也日益规范,而行政审判也终于迎来了春天。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首次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年颁布的《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最早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年年底又出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纲要》,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各级行政机关也开始由以往的被动接受向主动适应转变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首长出现在庄严的法庭的被告席上,出庭又出声;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敢于向“官”叫板,在庄严的国徽下对不依法不作为的行政现象提出质疑和“拷问”。依法行政观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行政审判地位作用凸显。作为行政外部的司法监督机制,真正成了检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晴雨表”,因“质”取胜,日益受到重视。人民法院刑、民、行三大诉讼“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格局正式得以形成。如今法院的行政庭,已然成了“香饽饽”。从行政审判岗位走上庭、院领导的越来越多,行政法官成了各级行政机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选人用人的“抢手货”。许多法学青年才俊更是主动选择去行政审判岗位当一名行政审判法官,因为在大力倡导法治的今天,行政审判工作更有利他们“挥斥方遒,指点江山,激扬文字”。

行政庭三十年来的巨大变化,不正是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真实写照吗?行政审判好,法治建设才好。祝愿行政审判事业蒸蒸日上。

卅年望远,法治梦成

——写于行政诉讼法施行30周年之际

麻侃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

我们不知道在五千年中华文明史当中,公元年会被如何定位,但它无疑是重要的。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有责任给后世留下记录。此时,新冠疫情正蔓延全球,全球化进程受阻,美国政府否定“尼克松路线”,中美关系转向,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环境趋于复杂。但是在国内,民法典颁布,自年婚姻法颁行70年后,中国社会迎来了首部法典,法治不断进步。

法治见于民事法律,更见于行政法律。年10月,恰值行政诉讼法施行30周年。这3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充分实证了制度精神为这个国家注入磅礴活力和强大自信。

我曾经在“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承担行政法板块的授课任务,我为课程取名《行政诉讼入门》,旨在普及行政诉讼实务通识,避免后来者走弯路。每一个律师,都应该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例如职权法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等。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又不断发展出一系列行政法的重要概念,比如行政裁量、比例原则等,并不断刷新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司法成为了行政法治的“领跑者”。实务常新,我的课程内容也会保持更新,但有一个内容自课程开设之日起就没有变更过:我每次都会讲包郑照状告温州苍南县政府的案件。有些媒体为吸引公众,将其称为“新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包郑照因家里房屋被县政府下令强拆,走上漫漫维权路,最后走上法庭,与县长黄德余对簿公堂。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在中外媒体和家乡父老面前展开了激烈辩论。我常常想象包郑照案庭审时,在当地电影院改造的临时法庭里,那些出高价从票贩子手中买到旁听证的旁听群众翘首倾听着双方的慷慨陈词,内心也一定思潮难平。千百年来,面对官府,老百姓都渴望有一个公平说理的地方,而现在他们在不远处的法庭上正亲眼目睹着这一幕,拿着旱烟杆的包老汉和带着眼镜的黄县长正在法庭居中主持下,有序发言,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讲政策,讲法律。包家人动情处潸然泪下,黄县长说理时娓娓道来。道不远人,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过,法治竟然可以如此生动。再小的个体也应该被倾听和尊重。正因为被倾听和尊重,包郑照输了官司,但是他却信服了法律,他事后甚至给自己的孙子取名叫“包诉讼”。我每次分享这件“旧事”的种种花絮,最终会落脚在这个观点上:行政诉讼,制度性地、根本性地解决了历代王朝无解的官民矛盾化解机制问题。“凡事讲规则”的制度精神,是上帝和圣主之后,我们这些不完美的人类可以走向不确定未来的主要依靠。

“包郑照们”催生了行政诉讼法,而行政诉讼法则又进一步丰富了法治梦想。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为了顺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家很快就相应地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批行政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一批法规,地方人大先行先试制定了许多关于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法治得到了长足发展。行政诉讼法施行的30年,是中国人民践行法治梦的30年。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30年历程,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变成了法治国家的公民;人民政府由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整个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变成真正开始讲规则的社会;我党由主要依靠政策来执政到依法执政,依宪执政。”

还有一个不错的例子。几年前,我们代理科安公司状告省气象局,并最终帮助科安公司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完成了我国民营企业在该领域的“破冰”。当时,根据行政法规,科安公司已具备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行政许可的条件,此前该类检测业务均由气象局下属机构专营,气象局拒绝受理科安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僵局难解,终于成讼。该案从程序打到实体,历经多年,经由多级法院裁判,多级部门调处,最终随着制度完善,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们从中亲历了涉及既得利益的改革不易,也见证了法治进步。最终,我们为当事人权利得到伸张而喜悦,也为国家法治建设的智者们破除常规,以救济法先行,倒逼行政法治的智慧所折服。毋庸讳言,行政诉讼制度在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无可替代。

北宋大儒张载在《横渠语录》中勾勒“大人”境界:“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而真正能“为万世开太平”的,是“王在法下”、凡事讲规则的制度精神,而这也正是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内核。我很庆幸自己选择以律师这条道路“入世”,不耽于宏大叙事,而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勤勉工作,切实协助法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我们回顾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30年实践,我们对法治会更有信心。我们有理由深信,当我们越来越专注于深耕个案的事实与法律,当我们越来越服膺于法律和它背后的制度精神,我们头顶上璀璨的星空终将照见万世太平。

遇见你,在最好的时代

——写给与我同龄的行政诉讼法

魏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年的中国潍坊,多了一个小小的我;年的中国法律界,多了一个伟大的你——行政诉讼法。那时的我,正在慢慢用自己的方式感知这个世界;那时的你,已经在逐渐积蓄力量改变这个世界。我们的背后似乎有一双神奇的手,指引着我们,在美好的“浙”里相遇,在最好的时代成长。

初见时惊艳

对于法院,年少的我没有太多的理性认知。只是知道,从小区的巷子走出,便能看见门口写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楼。那里有独角兽露出凶猛的模样,那里有笔挺的警卫在站岗,那里有崩溃的大人在吵嚷,那里更有法徽在熠熠闪光。三年级时,我跟着“法二代”同学,第一次走进了心驰神往的法院,她边走边向我介绍她父亲的工作,也正是从她的口中,我第一次听到了你的名字——“行政诉讼法”。在她的眼中,那是父亲办公桌上的一本书,可以为老百姓告政府指明方向。在我眼中,与你的初见,惊艳了时光。

见异不思迁

高考结束后,我在志愿表中郑重地填上了法学专业,并想象着自己铁肩担道义的英雄形象。从此,我开始涉足法治的密林;从此,你在我心中不再是冰冷无趣的条文,而是有温度有生命的理论、规则和案例。毕业后的年,我考入浙江高院并进入行政庭。这一年,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崭新的你拉开了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幕,随之而来的是案件爆发式的增长。刚进入庭里,担任书记员的我,一边高唱着“我是革命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一边开始了与你相伴的加班生活。发传票、开庭、记合议、归档报结、退案卷,细碎的书记员工作让我淋漓极致地发挥了整理强迫症,也深谙了行政案件的各项程序。回想起那时的日常,真可谓:昨日合议紧凑,加班难以解忧。试问审判长,却道开庭依旧。知否知否,应是案肥人瘦。最初与你相处的几年里,累并快乐着。虽然人生的道路有多种可能性,但我始终选择向着你的方向。

相看两不厌

随着行政审判队伍的不断壮大,我也从书记员变成了法官助理,开始真正走进你的内心深处。行政案件纷繁复杂,有时一个看似简单的涉及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案件,背后却有着复杂的法律适用和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有时一个事实清楚的征收案件,背后却牵动着当地营商环境的优劣;有时看似态度蛮横的当事人,背后却有着令人唏嘘不已的人生经历。从最初在合议记录时窥探法官的裁判思维,到协助办案时学习法官的经验与逻辑,再到调解现场感受法官在面对“诉辩之争”时的谨慎掂量和利益衡平,直到最后通过反思后的内化于心,这一切均得益于庭内前辈的悉心教导与不吝分享。通过与不同老师的交流,我深深地感受到,规则是他们办案的遵守,逻辑是他们进入的路径,平衡是他们展开的艺术,不苟是他们雕琢的精神,正义是他们价值的判断。如此,是为法律的良匠,法治的守护者。最令我折服的是,他们对案件于微处着手的精细并不影响其高远视野的具备,规则适用需要的冷静亦不妨碍其司法为民生发的温暖。在微观与宏观之间,在理性与感性之间,我已然领略到了你厚重与宽广。于我,则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这些宝贵的品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我不论是工作抑或是生活的准则。

有人说,这是一个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接近民族复兴的时代,这是一个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迫切的时代。这是最好的时代,这也是你我最美好的青春。三十年里,我褪去了孩童的“日长睡起无情思”,消减了少年的“为赋新词强说愁”,增添了青年的“俱怀逸兴壮思飞”。三十年里,你为民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武器,也为法治政府建设助力添瓦,更为社会治理擘画着理想的法治图景。我相信,时代的馈赠,个人的奋斗,终将汇聚成青春的蓬勃、生命的丰盈和法治的宏图。时代托举起我们,我们也定不会辜负时代。

而立之年,感谢与我一路同“行”的你,让我有缘踏入行政庭,让我有幸走进行政审判,让我有力为法治事业贡献绵薄之力,更让我在追梦路上有爱、有为。

一滴水珠,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

一个案件,可以彰显法治的力量

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

经典总会历久弥新

它们经历时间的淬炼

依然散发出不变的灼灼光芒

那就是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对良法善治的期许

和对人民美好生活的向往

法之所向,民之所盼

让我们一起致敬经典

共浴法治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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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涌潮江上又扬帆

原标题:《这是法治之光|行政诉讼法30周年浙江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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